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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损坏路面应拒赔

【日期: 2007年03月2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某外运公司的集装箱卡车,由驾驶员张某夜间驾驶行至某施工路段,因其未注意“前方施工请绕行”警示标志和“靠左侧行驶”的指示标志,便驾车从道路右侧土路通行,行驶500米后,发现前方有路障,车辆无法通过,张某于是驾车打左方向冲上左侧养生水泥路面。因水泥路面与土路有一定的高度差,集装箱卡车拖上养生水泥路面,但挂车无法拖上。待天亮后,张某又叫来其他车将其集装箱卡车拖上养生水泥路面。张某又驾车在养生路面上向前行驶,在养生路面上再次遇到了路障,无法通过。张某在养生路面上数次倒车,一直倒到了第一次上水泥路面的地方,向左大转弯,车碾过了盖麻袋的养生路面,驶下了水泥路,在左侧土路上行驶,直至被当地交警追上,经勘察,张某由于在养生路面行驶造成水泥路面严重毁坏,损失巨大。外运公司就第三者的路面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评析:

       本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保险车辆造成路面损失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只有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张某未注意到警示标志和指示标志误行入右侧土路,并在对养生路面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叫其他车将本车拖上养生路面,在养生路面上行驶并数次倒车,造成养生路面损坏。其损坏并非由行为人不可预见且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造成,而是已经预见到并可以避免的,所以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所指的“意外事故”。

      2)驾驶员张某知其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属《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责任免除范围。

       综上,该起案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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