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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施救人员的伤亡费用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07年03月2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查抄单后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


       评析: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保险施救费用作出专门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对施救费用问题作出了与《保险法》内容相同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施救、保护的支出主要是金钱的支出或物的支出,即用金钱购买施救设备或劳务,或者使用已有的物品(如灭火器等)进行施救,其实质是一种财产的支出。

       本案中的车辆驾驶员的伤残在施救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但其在施救的过程中并无直接的财产支出,而且他的伤残与施救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属于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保险法》将施救费的支出限定在必要、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王某的伤残治疗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伤残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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