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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赔

【日期: 2007年03月2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1.案情简介

高某于2002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金某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


2.案情分析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本案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捷达小轿车。投保人是高某。《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为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人提供保险保障。高某作为捷达小轿车的所有人,可以投保财产保险合同,但其将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时,则相应的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给金某,即高某无在该财产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资格。本案中,由于高某和金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权利已转移,致使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金某办理变更手续,故金某不能因依法取得的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


3.结论

    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汽车,可是一部分人限于资金不足,购买二手车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既能满足自己的使用汽车的需求,又可以花费不多。但很多人嫌麻烦或不了解保险知识,二手车交易后不通知保险公司,为以后的索赔带来困难。因此,广大汽车用户应注意了解保险知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多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有利于今后展业和理赔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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