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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行承诺赔偿金额的理赔

【日期: 2007年03月2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1.案情简介

王某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伤行人丁某,造成丁某腿部骨折,住院二星期,费用一共花了3200元,医生嘱咐半年后还须拔除内钉,约须800元。交警判定:丁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负主要责任,王某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王某任务在身,想尽快了结此案,也出于对丁某的同情,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70%,赔给了丁某2800元,丁某自负30%。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800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5%,只赔付王某1520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帐?经理赔人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2.案情分析

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20%~40%,显然王某承担了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剩余只好由王某自负。


3.结论

此案提醒被保险人,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超出金额应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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