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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将保险车辆偿还债,导致车辆所有人变更

【日期: 2007年03月31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某石材公司一辆五十铃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99857日至199956日。1999326日,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却是某贸易公司。由于索赔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保险公司为此进行了调查:原来该车原属石材公司所有,由于其对贸易公司负有债务,法院于19981129日将保险标的以偿债方式判归贸易公司所有,这样该车的所有权就转为该贸易公司。基于此,保险公司向索赔人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评析:

该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充分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的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该案中保险车辆被该法院判归贸易公司偿债后,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而原被保险人并未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批改手续。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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