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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

【日期: 2007年04月0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一、开展人伤理赔工作的目的

1、向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其处理涉及人伤案件的相关事宜,提高车险服务品质,提升品牌信誉。

2、按照“提前介入,过程跟踪,突出重点环节”的原则,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法医及交警部门的协调和监督,防止人伤案件中不合理费用的产生。

3、加强人身伤亡案件的介入与管控,防范人伤案件的道德风险,提高车险的理赔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人伤赔付率,从而提高车险的经营效益。

4、协调与交警、法医、医院、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车险的社会效益。

二、开展车险人伤理赔的方法和途径

1、事先告知,主动预防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人伤案件处理的注意事宜,预防其因有保险而产生的放任态度;同时,通过事先告知与被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也可以减少理赔处理中的纠纷。

2、提前介入、过程跟踪。

人伤事故的特点是治疗周期长,赔偿项目确定复杂,所需单证较多。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指派核损人员与被保险人及伤者接触,了解其治疗医院、伤者个人情况及伤情,必要时应与经治医师见面,了解治疗方案,预估治疗费用,对每一治疗阶段的用药及治疗手段等费用进行跟踪记载,并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相关索赔单证,避免在结案后产生纠纷。同时,提前介入的方式也体现保险公司为伤者排忧解难、为客户着想的服务意识,能够得到被保险人的支持和配合。

3、积极联络外部单位

人伤事故涉及公安交警部门、医疗单位、司法部门和相关鉴定机构,对于伤亡者的赔偿往往是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和沟通协商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尽量取得事故认定及费用核定的证据,保证在理赔时处于主动地位。

4、联系实际,合理赔付

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理人伤事故的依据,但各省市还有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各级保险公司还应认真研究本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的地方法规,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处理赔案。

三、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

1、案件涉及面广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通常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方(伤者)、致害方(肇事司机)、医疗机构、伤残评定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在确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费用标准等方面,涉及的范围较广,纠纷也比较多。

2、处理案件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围绕人员伤亡展开理赔处理,其中除要求理赔人员具有比较专业的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懂得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具备洞察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理赔纠纷。

3、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伤处理的规定存在“边缘地带”

目前有关人伤案件的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或有些方面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各地的公安及司法部门在处理事故时的政策尺度不一,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事故时往往会产生纠纷。

4、处理人伤案件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被保险人(即肇事方)与第三者(即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侵权关系,受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保险法的约束。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与其可以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从而产生纠纷。

5、案件处理周期普遍较长

由于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治疗和身体恢复过程,以及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协商过程,因此,相对与财产损失案件中对于财产损失鉴定的过程来看,人伤案件一般相对较长,一般会在3-6个月,有的会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6、同一损害事实,因相关赔偿因素不同而赔偿金额迥异

由于存在个体体质的差异性,导致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的不同;不同的户籍身份导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差异;不同的职业和收入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的差异;不同的出险地赔付标准也不一样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人伤案件的损失的确定,不可能像车损、物损一样,通过一次或两次的查勘和跟踪就能明确下来。实际上,人伤案件损失的发生是一个动态过程,从事故的发生到调解结案一直在不断地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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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的太多了,实际工作上能用得上的不多啊   (思浓 ,2008年05月08日 )
  请问大家,这么把这么好的帖子下载下来呢?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请教一下,这么下载下来,或者在哪里可以买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支持!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风险无处不在!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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