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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

【日期: 2007年04月0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附加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 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二)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3、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盗抢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四)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六)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七)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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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的太多了,实际工作上能用得上的不多啊   (思浓 ,2008年05月08日 )
  请问大家,这么把这么好的帖子下载下来呢?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请教一下,这么下载下来,或者在哪里可以买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支持!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风险无处不在!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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