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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

【日期: 2007年04月0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二、误工费的审核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自出险之日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

(一)审核要点:

  1非持续性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伤者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以就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例如: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要求在家休养的证明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在多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的从事工作与劳动。

1)、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以伤者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但超过国家计税点的需提供完税证明。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它农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原则上没有误工收入的减少不赔付误工费,但有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以下两种情况仅供参考:

一类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虽没在外挣钱,但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有价值,能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误工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二类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他们仍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进行核定。

4)、有固定收入,但并没有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减少收入,误工费不予赔偿。如:带薪休假或退休人员,虽然受伤,但工资也是照领,也就是说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除非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收入,因受伤而不能获得,造成实际收入减少(专业技术或文艺人员,休假期间在外兼职)。

2、伤者因伤致残而持续性误工

伤者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因伤致死的,误工时间自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亡之时止。

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就不属于误工费之列。

对于伤者可能评残的,应适时跟踪了解,督促伤者在治疗终结之日后尽快评残。

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

在核定时应准确把握“办理”和“合理”的认定,由于在《法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核损时应充分了解办理丧葬事宜的死者亲属的人数、职业、所在地方,以及具体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必要时应与交警部门、被保险人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做到合理支付。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实务中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调解不超过三人,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的原则进行协商,或依照法院判决处理。

(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受害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期限获得的收入,例如按月领取的工资酬劳或按星期、按天领取的报酬等。该固定收入的合法证明应由受害人供职单位出具,同时附具事故前后几个月工资发放单作为附件;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受害人,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根据纳税情况确定实际收入。

根据《法释》规定,误工费应该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另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费损失的范围。因此,如何确定是否实际收入减少,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审核工作。在实务中可以通过事故前后的税单对比、工资单对比以及受害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的确定实际收入的减少,不能简单以单位的工资证明来代替实际收入的减少。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但其能够举证其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可以以其三年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标准。在审核中着重审核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数据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由于其不存在实际的收入减少,因此不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属于城市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其他收入的,不予承担误工费;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可以参照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年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定误工费。

三、护理费的审核

本条所指的护理费,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须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的护理人数等确定金额,护理根据受害人所处的治疗阶段分为治疗阶段和定残以后的护理。

这里所指的护理人员不是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而是在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家修养期间专门陪伴他们、为其做些日常生活料理、简单医务护理工作的人,因此护理费或者是以亲属等专门护理的人员误工费为表现形式,或者是以支付给雇佣的专门护工的费用为表现形式。

护理费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体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护理费用的关键。人体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通过护理依赖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一般认为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给予护理,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是否需要护理,应当有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明需要陪护的,实际上也陪护,则应予以赔偿,没有必要的,则不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乘以护理人数,再乘以护理期限,所得出的数额就是护理费。

(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1、当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可以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护工收费标准确定,如无成文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实际护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对于评残之后的护理费,一般根据法院裁定或法医机关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同时还应结合护理等级计算,如高度残疾(如5级以上)的,如果还需支付后续治疗费,或者配置了残疾用具的,其护理等级应低于治疗期间的护理等级,在计算时应根据医疗或法医机构的鉴定合理审定。

人伤核损员应注意收集当地“护理人员用工收入标准”或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上述费用。

(二)护理人数的确定

护理人数的多少,既关系到对受害人能否适当的照顾,又关系到赔偿护理费的数额。根据《法释》规定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在医疗机构或者法医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医疗调查人员应随时跟踪以确定实际护理情况,以合理确定护理人数。对于在重症监护(ICU)期间,由于非医护人员一般不能进入,故在此期间原则上没有护理人员。

(三)护理期限的确定

护理期限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时间长度,护理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1、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对出院后一般不予以考虑。住院期间也要根据具体伤情变化确定护理时间。对于因各种原因未住院而又确实需要护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必须从严掌握。

2、受伤致残的人员,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计算时间应到治疗后恢复生活能力时止。

3、受伤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考虑将受害人受害时的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均期望寿命进行比较(多数以70岁为参照年龄),用该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遭受损害时的年龄,再结合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一个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4、对于受害人实际被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有时甚至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一次性结案原则,此项费用不再予以追加赔偿。

5、对受害人原来就患有严重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肝硬化、癌症等,受到伤害后使原来的旧病复发或加重,护理期限一般可考虑至外伤治愈时为止。如果能确实证明伤害与旧病复发或加重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护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必须由人伤核损员与医院方进行沟通后确定。

6、受害人还患有精神病(或间歇性)、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等,护理期限原则上以治疗外伤期间为主,当外伤治愈后即应终止。但是,外伤或外因性重度精神刺激使原来的精神病复发或加重住院的,就该将复发或加重的症状治愈为止,以后再复发住院的即不负责。对于有监护管理条件的专门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可以不用支付护理费。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的病人受到伤害而住院的,原则上以治疗外伤期间的护理费为主,损伤治愈后即行终止。

7、对于进入高龄期的老年人,由于生活自理能力逐年下降,再加上某些疾病的困扰,有一些人已失去了一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这种老年人一旦受伤直接就涉及护理问题,护理期限原则上应以外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止,也可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结合损伤程度,协商确定一个护理的限定时间。

四、交通费的审核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法释》中强调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在交通费的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正式票据”,包括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等,不吻合的应予剔除。对实践中有些受害人提供了大量连号的票据,这些票据虽是“正式票据”,但大都与实际不符,应选出合乎规定的予以赔偿,其他均予以剔除。

(二)交通费的主体是伤者本人和其陪护人员或死者亲属,是在就医和转院时支出的交通费用或办理丧葬事宜时支出的交通费用。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应以合理为标准,其主体只能是死者的亲属。

(三)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法释》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实践中原则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汽车,但应当有合理的解释;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硬卧的,也应当有合理的解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但也需要有合理的解释。

(四)由于《法释》中对死者亲属的交通费界定为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而办理丧葬事宜是在公安部门尸体检验之后的十日内,故办理丧葬事宜不存在十分紧急的情况,对外地亲属前来办理丧葬事宜的飞机票原则上不予承担,但应承担火车票的票价部分;死者直系亲属在国外的,其前来办理丧葬事宜的作为特例应予以承担经济仓的飞机票,但必须持有效证明;飞机票一般应承担单程费用。

(五)交通费的承担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受伤人员在转院治疗时期应承担一人的交通费;对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以不超过三人为限。

五、住宿费的审核

住宿费分为二个部分:一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二是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在住宿费的审核中应注意:

(一)住宿费必须以合规的正式发票为凭据。

(二)住宿费必须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发生的。这里着重审查的是对单据的审查,一是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如当地没有条件治疗这种病,当地不具备实施这种手术的条件等;二是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如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等。

(二)住宿费必须是“合理”的部分

《法释》对住宿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原则上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如果外地治疗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的也可按治疗地的标准计算;对外地治疗亲属陪护的住宿费原则上应予以承担,原则上以一人为限,如医疗机构证明确需超过一人的,应结合具体伤情酌情考虑,从严把握。

(三)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应是在死者居住地之外的事故发生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根据法规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原则上按照死者亲属的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应超过十五天。

(四)住宿费的核定还应该考虑就近原则,即住宿地距离就治医院较近。对于舍近求远入住的,应重点核实其住宿费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住宿费的标准应该以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从《法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住宿费在实践中也是统一按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但没有票据证明受害人确实花费了住宿费,也不能得到赔偿。 住宿天数应该结合在外地治疗的情况或处理事故的情况来计算。受害人不能以自己在外就医或者其家属以处理事故为由长期在外地居住,如果受害人只有住宿费票据,而没有对应的就诊票据或处理事故的凭证,那么不合理的住宿费是得不到支持的。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核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用于受害人住院医疗期间加强营养或者配合医疗的伙食的补助费用,对于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也可以给予合理赔偿,但本项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后确定。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限于住院的受害人

受害人未住院的没有这项赔偿费用,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根据《法释》规定,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除承担受害人本人的伙食费外还要承担其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对于陪护人员的伙食费的人数原则上为亲属一人。

(三)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应以住院地的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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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的太多了,实际工作上能用得上的不多啊   (思浓 ,2008年05月08日 )
  请问大家,这么把这么好的帖子下载下来呢?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请教一下,这么下载下来,或者在哪里可以买   (伊水 ,2008年01月18日 )
  支持!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风险无处不在!   (林丹 ,2007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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