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起源和发展演进
保险法是当代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悠久,公元前2500年《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海上冒险借贷制度”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但这只是一种简单的保险法律萌芽。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形成于14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17世纪英国成为海上保险的中心,从而逐步促进了保险法律的繁荣。1601年,依丽莎白女皇颁布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使英国真正成为当时海上保险和保险法律的中心,目前英国所适用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于1906年颁布,因为规定详尽,为世界各国所效仿。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保险法,并发展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惯例。
在中国古代律令条例中均未对保险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清朝末年,参照日本商法编写《大清商律》,设有生命保险及损害保险两章。但该律未及执行清朝就很快灭亡。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颁布了一些单项保险法规,现行《保险法》是
二、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主要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三部分构成。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何种合同、选择那种保险以及选择那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涉。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的利益。它既可以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所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提出高于一般合同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讲求诚信,投保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做出说明,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内容告知投保人,特别是保险条款的免责内容必须明确告知。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财产险实践中,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的诚信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合同当事人的要求。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而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方告知的情况或者简单的现场查验来做出判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了解远高于保险人,而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了解远高于投保人,所以,保险合同要求为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赔偿,但也可能因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对保险人而言,他所支出的保险赔偿可能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因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是指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再就合同的条款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投保人被动地接受保险条款,使得投保人处于合同中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互负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获得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不一定要求采用特定的方式来订立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做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依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在我国目前存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的意思自治而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您的位置:
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