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民法中对于代理的要求比较严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向保户做出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也对保险人发生约束力。
由此可见,保险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所以,关于保险代理的法律适用,当然适用于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自主代理保险业务,可以独立的进行相关意思表示;
2、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权利。这是《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保险代理中的具体体现。
3、代理人有权代表保险人了解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并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做出承保与否的决定;
4、在代理人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保险人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转代理,但是,在转代理中,被转代理人也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做出错误的解释。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对方个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消合同;
2、不得阻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了解的相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不得人为地为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而在保户和保险人之间进行相互欺骗,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一般是有代理人自己承担;
3、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做出误导性的宣传;特别是不能进行对比性宣传和诋毁对方的商誉,否则,很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4、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但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对保险人则没有约束力,如果由此导致保险人受到损失,代理人和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上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二、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目前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主要则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一)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但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后,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代理人进行追偿;
(二)保险人对代理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在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而给保险人带来损失的,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代理人要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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