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O汽配信息平台
阅读新闻

太平洋全车盗抢险条款

【日期: 2007年04月0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10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可以在下列两款保险责任中选择投保:

A款: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B款: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同时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同时失踪、或保险机动车与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

4、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7、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选择B款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的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条A款第2目、第3目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限于200110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

(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

(三)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四)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条A款第2目、第3目列明的损失,还应提供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  本保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在20%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在20%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3%的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赔款计算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时,保险人按该购买价格计算赔款,并退还保险金额与该购买价格之间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条A款第2目、第3目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1-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十八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

二十八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术语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2、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4、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

5、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行业条款差异对比表
下一篇:太平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广告服务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车险论坛 | 友情连接
 
中华车险网© 版权所有 2002 - 2007
      京ICP证050410号   网站、论坛行营许可证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销售热线:010-63852350 83833697 83833231 63811233 传真:010-83833231-808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21室 Email:cxfuwu@gmail.com
中华车险网汽车汽配价格查询系统(BSS)是中国科技部攻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