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过程中,有的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驾驶者可能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免除赔偿责任情形,出现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对于车损进行赔偿。但是由于驾驶者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是否构成除外责任难以认定。
例如,有的投保人酒后驾车,出现保险事故后离开现场,直到12个小时后才与保险公司人员碰面,很难有证据表明其曾经酒后驾车。
还有一些投保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出现事故,迅速打电话由他人前来顶替。这样,很不容易查清楚事实。
保险公司的调查
是否应得到配合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
而本文提到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调查是针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调查。
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理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要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保险公司这时候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保险金,而是为了不赔偿,这显然是对自己有利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利的。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线索,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合同依据呢,有没有这样的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要求呢。笔者研究了很多车险条款,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
有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人脱离现场导致无法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这里的“事故责任”究竟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认定,还是指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责任认定,从条款中看不清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上述条款不应该理解为是指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如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已经对交通事故责任判明,这一条款不应对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产生影响。
保险公司权益的保障
那么,保险公司在驾驶员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立法上进行考虑、规定当然是最有权威性,但那是一个远期的事情,没有现实意义。
在保单、保险条款方面动脑筋也可以,但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制订、审核、通过需要比较严格的程序,也不容易办到。
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在投保阶段,在投保单中或者另行让客户签订保证条款,保证在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离开现场;向保险公司说明当时车内成员情况等,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做,可以赋予保险公司合同权利,使其有权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询问,相应地也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予以必要配合。
当然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笔者设计的这种方式,客观上是除外责任的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如何保证能够向客户进行说明,以及如何证明这一点,都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车险投保过程,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完成的,怎样协调、制约代理机构完成说明义务,更需要保险公司认真地、周密地思考和设计。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一任这种情况继续恶化。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