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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 逾期缴纳要交万分之五滞纳金

【日期: 2007年06月08日】【来源:】 【作者:】 【字体:

        继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今天又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加之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花费时间长等种种不便,因而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既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同时可以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根据相关规定,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将两者捆绑办理将缩减车主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同时降低双方的办理成本。

  据了解,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对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将如何计算滞纳金”这一疑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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