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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强制定损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日期: 2007年06月12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机动车辆保险强制定损问题,近几年一直风波不断。在不同的省份,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部门均以行政发文的手段强行参与车辆定损,给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困难。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定损工作的性质是什么

        定损,即确定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之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在理赔之前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由此可见,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一个组成部分,而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进行定损和理赔是其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正常经济活动。

        事故车辆不是涉案物品 有关部门在强行介入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定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认定该保险事故车辆是“涉案物品”,所以,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这类涉案标的均应由物价局进行价格鉴定。

        我们暂且不论这个规定是否具有科学和法律依据,至少将保险事故车辆全部界定为“涉案物品”,继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将所有保险事故车辆统统交由物价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这种做法一方面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不合理负担。

        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如何解决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解决纠纷的依据一是合同本身的约定,二是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定损方面发生纠纷通常可以采用三种方法解决:一种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这也是最为常见的做法。第二种是由具有资格的保险公估公司对于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最终形成检验报告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第三种方法是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损失的鉴定和评估。

        政府的角色是“裁判” 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从一个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逐步转变为制定规则和监督运行的管理者,即从一个运动员转变为裁判。

        政府部门与机动车辆保险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政府与一个普通经济合同的关系,或者说是政府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活动自由的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保险当事人之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国家对于这种合同关系应予以保护,任何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不具有干预正常合同关系的权力。

        政府部门不能,也切忌以任何理由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更不可越俎代庖。就如同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出现犯规行为时,裁判可以出示“黄牌”,甚至“红牌”,但是,他决不能自己下场比赛。

        权力寻租

        多年以来,在我国保险事故车辆的定损和维修问题一直是困扰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的热点问题之一,早年是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强制要求事故损失车辆到其经营的修理厂,或者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往往大大高于正常水平,否则,就不予处理,或者不予放行。近几年,由于国家明令禁止有关部门兴办企业,于是,就出现了以“行政执法”、“涉案”为由,由物价部门所属的物价认证机构进行强制定损,藉此向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现象。

        其实,透过这些错综复杂的表面现象,人们不难发现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无一例外地存在两个东西:利益和权力。无论是当年的强制定点修理,还是今天的强制进行定损,无非都是为了一个“利”字,而在牟利的过程运用的恰恰均是手中的权力,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权力具有一种对于人、或者是部门的依附性,所以,权力是无法转让的。在经济活动领域,对于一种无法转让的东西进行利用通常是采用寻求出租的方式。于是,就有了“权力寻租”的说法。

        据悉,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针对保险事故车辆强制定损的问题正式提出议案,希望人大代表能够为人民找回“被出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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