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问题是业内学者、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探讨的热点之一。那么,目前车险费率的局限性和费率市场化的含义是什么,我国现阶段是否已具备了放开车险费率的条件,如何看待这一热点问题呢?
体系单一 要素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一直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经营性和个性化的特点。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长期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表,费率体系单一;二是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体系基本上属于“从车费率”,即影响费率的因素主要是与机动车辆本身有关,而对驾驶员、地理和气候等影响费率的因素考虑很少;三是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反映车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这种费率体系使费率标准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距离,不少投保人对此也提出了异议。
有效益的市场化
费率市场化简单说就是由市场形成费率。从长远看,车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这一趋势应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这个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则是本国的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市场化的结果必须是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所以,市场化应是有效益的市场化。
从各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发展来看,市场化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效益观念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力,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要有基本的统计分析数据,通过这些数据要了解各种保险标的的损失率,并以此确定纯费率标准。各公司也要通过数据知道自己的费用率,从而确定本公司的附加费率,然后依据纯费率与附加费率,并参考本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制定本公司的费率标准;三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竞争行为也要理性,防止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四是对于同质保险产品,公司间要有社会公认的、为各公司所遵守的“游戏规则”;五是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政出多门”在市场上出现内哄;六是保险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真正地把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及时“请”出市场;七是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费率不能实行市场化,因为该项保险采用的是“无盈无亏”原则,一般在业务中不形成利润。
市场化条件欠缺
从车险业务管理现状看,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费率市场化所需要的条件。多年来,我国的车险业务基本上采用的是一种粗放经营的模式,险种细化、费率细分基本上没有实质性地进行,这种模式的具体表现就是“大一统”的车险产品和费率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各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不对称。公司车险业务的实际负债通过保单形成,而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列负债,尤其是准备金部分则是按财务信息形成。直接后果是实际提取的准备金少于应提取的准备金,公司利润有虚增成分。
另外,赔付率计算公式上的差异,也掩盖了一些经营风险。一些公司仍在使用“赔付率=已决赔款/实收保费”这一公式,表象上看,赔付率很低,效益很好。但是,由于未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对赔付率的影响,以及应收保费对保费收入的影响,实际上,这一公式的计算结果已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车险的经营成果。
第三,信息标准不统一,目前尚没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车险风险评估体系,而这个评估体系正是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所必须的。同时,不少分支机构各自为政,总公司的调控杠杆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作用。
第四,公司内部制约机制的原因对于费率的市场化约束力严重不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财产一切险”费率市场化的结果得出较深的体会,这点体会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有些公司会以国际再保市场都不接受的条件承保大型保险项目。这四方面的问题集中说明,我国目前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时机暂不成熟。
实现费率体系合理化
车险费率市场化时机不成熟不等于不实行费率改革,恰恰相反,目前必须实现车险费率体系的合理化。
我认为首先是要建立车险的费率浮动制度,采用地区和险种费率结构的调整,使费用水平更加贴近市场。
其次,是建立车险风险评估体系,奠定市场化的信息基础。去年,保监会在深圳试点推行智能保险证工作,这项工作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建立了车险数据库模式,引进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随车、随人、地理和气候四要素费率”模式。今年,这项工作将扩大到上海、南京和厦门三地。这项工作完成以后将实现上海、南京、厦门和深圳四地的车险信息共享,将为四地车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逐步研究个性化条款与费率,推进产品细分和费率细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实现车险产品结构与费率要素与国际接轨。
第四,采用国际标准的信息标准、赔付率计算方式和准备金提取方法,推进车险精算研究,改革保险会计制度,适当的时候取消财务管理规定,强化保险税法制度。
总之,必须通过车险费率体系的合理化不断建立市场化的条件与基础。没有这个条件与基础,市场化费率所产生的后果只能是无原则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不仅损害了保险人自身利益,而且从根本上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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