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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赚还是赔——谈保险业务赔付率的核算

【日期: 2007年07月25日】【来源:】 【作者:】 【字体:

       一位同事曾被邀请给在校大学生介绍保险,为加深学生对保险实际经营的理解,他给学生们出了一道题:新开业了一家保险公司,当年车险保费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当年赔款支出500万元人民币,问这家公司这一年的车险经营是赚还是赔?在场的学生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赔付率50%,当然赚了!”

       不仅学生们会这样理解,许多保险从业人员甚至包括很多管理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模糊的。那么,上面谈到的50%的赔付率能不能说明该公司的经营到底是赚还是赔?让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学生们算的赔付率50%,其实就是保险业内常用的会计年度赔付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已决赔款/当期保费收入×100%。从公式看,它存在一些欠缺项,使其不能真实反映业务经营情况,我们可以简单估算一下。首先,它没有包含当期未决赔款,假设有X万元,因此实际的赔款应该为(500+Ⅹ)万元;其次,它的分母为全额保费,但(500+X)万元赔款都是1000万元保费在本年度已满期部分项下发生的,其未满期保费部分将在明年发生目前未知的新赔款,显然分母应该用已满期保费,假设为P,从而真实的赔付率应为:(500+X)/×100%,和上面的50%相比,分子增大而分母减小,赔付率显然会有显著上升。

       从上面的估算即可以看出会计年度赔付率核算方法存在的弊端,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它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对任何一个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来说,不论其经营管理水平高低,都会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款。尽管目前还没有给付出去,但是这部分赔款是公司的负债,是一定会赔出去的,因此必须考虑在内。

       其次,它没有考虑未满期保费。截止统计期末,保费收入应分为两部分:已满期保费和未满期保费;目前有记录的已决和未决赔款都是已满期保费项下发生的,而目前未知的将在明年发生的赔款都将对应在未满期保费项下。但是在会计年度赔付率计算公式中,分子为当期已决赔款,分母为全额保费收入,不具有对应关系,显然会产生偏差。

       可见,在会计年度制赔付率计算公式中,分子上只有已决赔款,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即分子小;同时分母为全年保费收入,没有剔除未满期保费,即分母大,从而计算结果比实际情况偏低,不能反映保险业务经营的真实状况,很容易造成保险经营虚赢实亏的假象,这种情况如果年复一年地积累下来,公司管理者满足于如此优秀的赔付率水平,很难看到实际存在的巨大隐患。

       以上从公式的角度对会计年度赔付率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从实际业务经营的角度看,如果各级管理者把它作为考核依据的话,就会为保险经营者根据自身利益人为地在分子分母上做文章提供方便,使个人或局部受益而使公司或全局蒙受损失。

       下面是一个在会计年度赔付率公式的分母即保费收入上做文章的例子:某支公司全年任务是3000万保费,到十月份才完成2000万,赔款1400万,眼看着任务泡汤,赔付超标,经理难当,怎么办?这个支公司采用高额退费的方法,比如用50%退费的代价买来了1000万保费,结果赔付率一下子就降下来了,任务也完成了,奖金可以照拿,经理可以照当。但是其实呢?这最后进账的1000万元保费往往是高价业务、垃圾业务,在第二年将发生大量赔款,到了年底,又面临同样的难题,惟一的办法就是继续扩大规模。如此恶性循环下去,等到规模无法再扩大,真相无法再隐藏,冰山已经形成。这种方式不仅破坏了保险市场,还给公司留下了巨额亏损的隐患。

       在公式的分子即赔款上做文章的切入点就是未决的提取。在会计年度赔付率核算方法中,只有在一个业务年度结束时才考虑未决赔款,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调整未决来控制赔付率数值,想亏就加大未决,想盈就减少未决,未决成为一个可以随意变动的数值,难怪常听到业内人士说“未决是个筐,好坏都可以装”。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算法上的缺陷,会计年度制赔付率确实不能反映保险的真实经营情况。那么,正确的核算方法是什么呢?

       保险与其它行业核算的不同点在于保险的利润是后算的。其它商品如一台电视机、一支手机卖出去,立刻就知道是赚是赔。但保险做为一种特殊商品不是这样,一份保单卖出去,保费收进来,只是保险责任的开始,到底是赚还是赔,要等到责任期满后才见分晓。所以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体制应该采用承保年度制或称为业务年度制,应该用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来做为核算依据和监控指标。

       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统计期间内已起保保单项下的已决和未决赔款之和)/(统计期间内已起保保单连同其项下生效批单的满期保费之和)×100%,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在于分子和分母相对应,也就是赔款和保费相对应,赔款是保费项下发生的所有赔款,这样,就能真实有效地反映任一时段保险经营业绩情况。

       我们可以用上述方法来重新计算一下本文开头例子中的赔付率。假设这家公司是年初开业,1月1日的一张保单到12月31日满期,这张保单到年底的满期保费就是它所收的保费,满期保费是和它的责任时间相对应的。而12月31日起期的一张保单要到明年的12月30日到期,这张保单的满期保费仅为其所收保费的1/365。所以,在业务均匀发展(即每天起保保单保费相同)的假设下,这家公司所收的1000万车险保费到年底所获取的满期保费应为500万。再来考虑未决赔款,上面例子中没有提及,假定为50万。从而其满期赔付率为:(500+50)/500×100%=110%。

       上面得到的只是该公司保险业务赔付率,如果要回答开篇例子中的问题即该公司保险经营盈亏与否的话,还应该加上IBNR和综合费用率(包括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管理费、分保费用、税金及保障基金等),显然,该公司可以说亏损得一塌糊涂,这样的结果和学生们开始得到的结论简直大相径庭。可见保险企业赔付率核算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与否。但是,目前国内中资的财产险公司除极少数外,大部分均采用的是会计年度赔付率作为考核和核算依据。虽然财政部已经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未满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纳入了保险业务核算体系当中,但是提取方法很粗糙,基于估计而并非基于精算,例如IBNR为全年已决赔款的4%,未满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用1/2或1/24法等,不能不说这是目前国内产险业粗放经营的政策根源。这种现象如果不改变,必定会给保险业经营和监管带来巨大障碍,影响国内产险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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