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定价机制一般理解为费率形成各要素的性质、结构及相互关系。理论上,保险费率的定价选择有两类:一是边际成本定价;二是平均成本定价。由于保险的经营成本只有保险公司最清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在保险费率定价机制方面必须转换定价主体,应将保险监管部门定价转为由市场经营主体定价。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对管制费率的审定,基本上是以保险公司上报的成本和调价方案为依据。在具体审核时,保险监管部门当然也要计算成本、利润和税金,但成本只以保险公司上报的调价前或执行期成本为准,没有从控制费率需要的角度设计成本的规则和具体标准,没有法定的预测成本的根据,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效率提高标准和要求。至于利润的确定,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险种的合理利润率标准。
今后,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因此,建立科学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对于保险公司保障自身经营效益,巩固竞争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险费率合理定价的基础,首先是各保险总公司需要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战略目标,根据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制定全系统实行的基准费率;其次是保险总公司确定各地保险分公司在公布的基准费率基础上的浮动权限,保险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定价授权,应依据各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区风险分布情况、地区同业竞争关系等方面因素进行确定;最后是建立一套保险费率执行的反馈体系,全面掌握保险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对保险费率做出调整,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费率定价方法是保险费率管理目标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费率的构成及各项目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保险费率定价方法均已公式化。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尚无本身的定价数据和定价公式,因此,参考发达国家的费率定价公司是很必要的。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定价机制对成本和利润的各项构成有很复杂的计算公式。
国内保险公司在数据采集和汇总方面存在明显的欠缺。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的计算机化,提高业务处理的工作效率,因而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同样重要的外部数据未予重视。这在汽车保险中随人因素的保险条款设计上表现突出,由于以往汽车保险的数据是建立在随车因素的基础上,而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可能造成保险条款建立在随人因素的基础上,将使目前所能采集到的汽车保险数据在制定随人因素条款时无参考价值或无法使用。
保险费率传导机制
美国“9·11”事件对国内保险市场的费率影响几乎等于零,国外财产保险费率大幅上扬,尤其是国内保险公司购买国际再保险的费率上升很大,而国内直接业务保险费率却仍在下降,这说明国内保险公司费率传导机制失灵。
保险费率的传导机制可以通过费率、保险供需、再保险价格、销售方式等影响保险市场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由传统产品向投资连结、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转型,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放开,资本市场中的资产价格变动,开始影响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发展,由于资本市场价格变动和货币市场中利率的变动,保险费率的传导机制开始从单纯的直接产品费率传导向供需、销售、费率和资本价格、资产价格等多渠道过渡。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较慢,加上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任务没有完成,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还未实现,预算软约束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调整的反应不够敏捷。因此,保险费率和资产价格在保险费率的传导机制中的作用比较有限。
保险费率成为社会公众购买保险产品的杠杆,费率越低,购买保险越多,其他投资消费减少;费率越高,购买保险越少,其他投资消费增加,因此,保险费率是保险投资产品的递减函数,既在保险单保险金额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利率的变动,影响到购买保险投资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到经济人的利益,而利益变动又支配着经济人的行为,故而费率与投资行为是反函数关系。保险费率是保险储蓄产品的回报,从而影响到经济人的利益,而利益的变动又影响到经济人的行为,故而,费率与行为储蓄是正函数关系。当然,人们的购买偏好也是不能忽视的因素。在实际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费率的上下变动,会导致人们购买保险意愿和偏好的变动,会导致相关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动,会使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发生变动,人们会寻求可替代品,而所有这些变动,都会给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带来影响。这可谓保险费率变动的传递效应和扩张效应。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调控不能仅仅满足于调节保险供求关系,保证保险市场的经营稳定,还要重点考虑保险产业的比例关系,兼顾保险投资和保险消费的实际目标,确保保险业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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