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4年全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744.82亿元,同比增长36.76%,增幅较上年提高22.67个百分点,占我国全部财产保险费的田.34%。在汽车人均拥有量较高的发达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费的20%左右。这说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及机动车辆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1.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竞争混乱、无序
随着我国保险政策的开放和WTO的加入,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不存在“一统天下”的局面,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这块大蛋糕吸引着国内、外几十家保险公司的纷纷加入,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极大增强。各公司为拓展业务,盲目竞争,加之保险中介的推波助澜,更使整个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
2.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财务状况恶劣
由于机动车辆赔付率居高不下,各公司利润越来越少。在正常情况下,有关政策对各项费用支出均有严格的规定,高手续费、高保费返还是很难支出的。但仍有一些公司为了逃避监管,私设账外账、私立小金库,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劣,干扰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缺乏章法
目前保险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代理人可以做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但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规则。加上各种客观因素,保险人、代理人法律意识不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人内部管理不完善,代理人吃单、坑骗保户现象严重,保单和保险凭证管理不善,内部核保核赔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核赔中假赔案、人情赔款等现象屡有发生。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体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一代理理论、激励机制、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信息传递等理论。社会劳动分工使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行业信息差别,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期,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二是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来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例如:投保人开车的谨慎程度会直接影响到该车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保险人却不知道投保人的这些行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隐藏行动。从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来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信息和事后不对称信息。一般我们把事前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称为逆选择模型;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
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比如,卖车的人比要买车的人更清楚车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经理比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更知道公司的实际业绩。保险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服务市场。保险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投保后的个人行为而产生的风险,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是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二是投保人的认知水平。作为财产保险重头戏的机动车辆保险,同样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多体现为诚信问题。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不诚信,而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又造成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所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诚信问题同时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
第一,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诚信问题。①保险公司对车辆保险代理人的甄选和管理不善。一些车辆保险代理人为了个人利益,片面夸大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模糊产品存在的风险,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投保人的不满;②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发展前景以及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这就使投保人很难作出选择。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诚信问题。①投保人超值投保,故意出险。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工作环节中的漏洞,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并且加大保险金额进行投保,然后故意造成事故,骗取比实际价值高出很多的赔偿;②投保人险后投保,夸大损失。投保人在机动车辆已经肇事或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通过索赔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或者投保人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得到保险赔偿金;③投保人无标投保,无中生有。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或投保人虚构了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然后谎称保险标的灭失,并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
三、构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议
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以市场交易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②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诚信;③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诚信。机动车辆保险也不例外。因此,构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诚信体系应该从以下方面人手。
首先,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机动车辆保险部门尤为重要。在记录公司员工诚信情况的同时,阶段性予以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制度,作为日常评比和聘用的重要依据。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特点以及工作性质,保险公司的诚信教育工作应作为重点来抓,使投保人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尊重和实现。并且要建立投保人对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道德信用评估制度,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保险公司也可尝试开办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用于承保因代理人在工作上的失误、过失或误导投保人所导致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自负额,以约束自身的行为。
其次,我国应该采取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建立公共的诚信机构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通过有效的征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资料,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起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诚信制度的建立。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这样可以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人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轨道上。我国还应推进机动车辆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当中,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只有像保险中介这类的机构,处于中立的位置,它更能够公平、公正。这样可以实现信息的相对对称,并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机构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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