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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有多少?

【日期: 2007年10月22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此,笔者认为,不宜“拿来”,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一、从事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客观上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办法》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因此,被保险人大多选择行政调解。

       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坦途。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就范,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此时,被保险人出于避免进入诉讼程序的考虑,又想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实。

       在保险赔偿中还存有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也由于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经济杠杆,无形中鼓励车方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更有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二、从责任认定主体的情况看,《认定书》的真实性同样受到了影响和破坏,须进行证据审查。客观上说,《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权威性、客观性,表面可信度高,但这并不能代表它的全部。

      《认定书》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能否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二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三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四是认定程序和取证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毋庸讳言,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伤者这个弱势群体,也为了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于伤者方发生偏移。

       综上所述,这种受事故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而出具的《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对此,笔者暂定义它为形式上合法、内容上不真实的《认定书》。它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规。

       1、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是与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的。《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上述所指的《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转嫁到保险公司承担,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采取审慎认真、客观全面、科学公正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划分责任,采信证据,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止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对于《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改变其属性,但是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为。首先,有权决定是否采信。因此,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其次,在保险条款上给予完善。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认定书》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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