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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担责的三种车祸情形

【日期: 2007年10月27日】【来源:】 【作者:】 【字体:

       重庆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各级法院施行。

  1 擅驾他人车辆 闯祸后自己赔

  《意见》规定,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自己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道路设施不全 出事车主免责

  《意见》规定,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相关职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遇到“碰吃族” 驾驶员不担责

  《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为了骗钱,有的人瞄准机会,专门去撞车造成受伤的“碰吃族”,他们的损害赔偿将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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