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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遭拒 续保需关注起止日期

【日期: 2007年10月30日】【来源:】 【作者:】 【字体:

       罗先生在2005年6月17日买了一辆新车,并随车一起购买了保险,车子开了一年没发生事故。2006年车险到期后,罗先生也没有把续保的事情放在心上,一直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发现罗先生没有续保主动通知他时,他才发现当时车险已过期。2006年7月1日罗先生才到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期限仍旧是一年。

  今年6月24日,罗先生开车时发生追尾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以罗先生的保单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付。这下罗先生没了方向,自己去年7月1日投保的一年期车险怎么今年6月就已经过期了呢?再查看保单,发现保单上的签单日是2006年6月17日,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去年罗先生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为了使两份车险有连续性,就把签单日填成了2006年6月17日,当时罗先生也没有仔细看就收下了保单。

  罗先生理赔不成,郁闷地回到家里后,左思右想,自己明明是去年7月1日投保的,保险的起保日期怎么能是6月17日呢?他的车辆不是白白少了半个月的保障吗?他找出了保险公司当时邀缴保费的收据,确认办理续保的日期是去年7月1日。罗先生便再次来到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将保险的起保日期改回2006年7月1日,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请求。罗先生觉得很气愤,自己的车辆明明是在一年的理赔期限内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怎么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呢?自己缴了一年的保费却没有得到一年的保障,保险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带着种种的疑问罗先生拨通了盛大车友会的电话,寻求车险专家的专业帮助。

  车险专家在了解罗先生的情况后,告诉他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于,保险的起保日是否需要改回来。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该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它有失公平的方式侵犯对方的利益。罗先生投保了一年期的保险并且缴清了保费,而保险经办人在投保人罗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动了保险的起保日,导致保险期限缩短,不足一年,这对罗先生来说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罗先生可以要求更正保险公司的保险期。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罗先生是在2006年的7月1日投保的车险,经办人却将车险的签单日填成6月17日,这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经办人写错了保险期限。这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全部后果。不能让投保人罗先生来承担保险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

  保险专家在解答了罗先生的问题之后,还提醒各位车主,要留意每年车险到期的日期,及时续保,免得遇到类似罗先生的问题。另一方面,万一车辆在保险过期时出险,那车辆没了保障,车主只能自己承担事故的损失。对于像罗先生这样过期后才续保的车主,拿到保险单后一定要格外留心一下保险的起保日期,如果发现不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更改,免得给理赔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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