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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日期: 2008年04月17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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