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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日期: 2008年04月17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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