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时撞人 不承担事故责任———
记者上午获悉,司机李某在一起事故中虽然不担责任,但因其未投交强险,门头沟法院判令他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伤者3800余元。
2007年10月,李某驾车正常行驶,将骑车人张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当天,张某在医院就诊,医嘱要求张某休息9周。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余元。
对此,李某辩称,这起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无责任的他只同意赔偿张某合理损失的10%至40%。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李某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李某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先行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