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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索赔被拒状告保险公司

【日期: 2008年05月15日】【来源:】 【作者:】 【字体:

 

       一公司所属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事故,由于当地交通部分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这家公司便自己出了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遭到拒赔后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沃尔沃牵引车于 2005年6月18日上午行驶至山西省汾阳市薛公岭二道弯路段时,因路面不平车辆向右侧翻,造成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向汾阳交警大队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次事故属单方责任不必通过交警处理,无须交警队出示事故证明即可获得赔付。

  事后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但交警队认为事隔太久,肇事车辆和司机当时未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故拒绝出示证明。随即该公司便自己出具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其证明是伪造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此次事故是单方事故不需要交警大队处理,所以原告才没有开具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但事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又索要这份证明,没有证明就不能赔付,原告才开具了一份假证明用来证明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并非虚构,车辆也已投保,并按期交纳了保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是否有责任认定书不是拒赔理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永安保险公司依据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存在诸多疑点,使此案的事实显得扑朔迷离。目前,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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