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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复函

【日期: 2008年05月17日】【来源:】 【作者:】 【字体: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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