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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中国人民保险

【日期: 2008年05月20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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