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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审结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日期: 2008年05月20日】【来源:】 【作者:】 【字体:

 

       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员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十几万元的损失该谁赔付。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此后,又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并说明了因现场坍塌破坏严重,不排除电气线路发生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005年3月,保险公司依照车辆保险合同,向顾某支付理赔款15.9万余元。同时,顾某出具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将损失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今年2月,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明,即没有证据证明建材公司有过错,但可以认定火灾发生在建材公司并将顾某的轿车烧毁,顾某的财产受损与建材公司起火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顾某、建材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但顾某因火灾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分散和补偿。从公平原则考虑,顾某所受的损失应由顾某与建材公司各分担50%。因此,顾某要求建材公司赔偿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款依法由保险公司受让并享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建材公司应补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7.9万余元。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建材公司员工顾某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办公楼旁并无不当,对车辆在公司火灾事故中被烧毁没有过错。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也不能确定建材公司存在过错,但顾某所受损失与建材公司火灾事实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材公司应当分担顾某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依据与顾某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已支付了理赔款,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自赔付之日起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物损失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并且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并不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因此,建材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补偿款7.9万余元。

       据此,无锡中院驳回了建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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