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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日期: 2008年06月20日】【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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