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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 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日期: 2008年07月24日】【来源:】 【作者:】 【字体:

       投资型产品比例过高 全国12家保险公司偿付风险加大  

       从今年9月1日开始,保险公司偿付债务能力不足,保监会将在高管薪酬、发布商业广告、向股东分红和开分支机构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限制。记者昨日从重庆保监局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并首次提出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进行监管。  

       能力行业偿付大幅下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10%~160%之间为正常。然而,目前的情况却是,有一些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曾披露,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达到了12家,比今年年初增加两家。其中,个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保监会近日公布的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与财产险保费收入20%的增速相比,今年上半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速度更为明显,高达64%。而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投资型产品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了近八成。  

       “占比如此大的投资型产品收入,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重庆某保险公司人士认为,比如投连险,目前单位价格均大幅下滑,跌幅最大的已达45%。如果客户大面积要求退保,就会逼迫保险公司抛售股票。如果保险公司抛售,就会引发股票价格进一步下挫,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加上银保产品手续费较高,保险公司偿付风险就会明显增大。  

       保监会分三类进行监管  

       《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3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其中,不足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这3类公司,保监会将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不足类公司,将采取9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则可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此外,《规定》还第一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  

       寿险客户风险仍然存在  

       重庆某保险公司人士提醒消费者,投保人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均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一旦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监会同意可以破产;依法破产的寿险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前述人士认为,上述规定虽然给所有人寿险保单加了道防护网,使投保人的利益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寿险客户的风险仍然存在。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旦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等而破产,投保人是否能够得到足额支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财产保险方面,由于大多保单为1年期短期保单,而《保险法》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破产前应将其业务转移,也使客户的利益面临着潜在风险。比如,某消费者买了某公司的车险,到期日是明年10月。在此之前,这家保险公司依法宣布破产。那么,从理论上讲,消费者只能等待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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