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十几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甫一实施,各类维权维法运动立即风风火火展开。8月1日,重庆车主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比起该案本身更让人关注的,无疑是《反垄断法》将会对保险业产生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各方重新定位
重庆的这桩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到底在中国其他城市有多少普遍性?
“买车险,在重庆部分周边地区投保要便宜得多。”刘方荣说,正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才造成了这种情况。全国各个城市的情况比较类似。近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刚敲定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条款》,也依然规定车险手续费率“15%(商业车险)+4%(交强险)”的上限等规定。“虽然这些行业规范本意都是为整个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但是否垄断不好说。”某业内人士如此表态。而《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该人士表示,要从两方面看待保费相对较高的问题。一方面,因为重庆的地理情况不一样,多山,道路情况不如北方好,事故发生率更高,因此费率高一点是正常的。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可以根据、也应根据风险定价;另一方面,保险业由于行业特殊而之前常采用的价格协议或协议行为,如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确实可能被认定违法。
有专家称,反垄断法可能和既往的行业性管理、监管的想法、政策取向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矛盾甚至短时间的冲突,将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但从长远看,消灭垄断利益,会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间的协同配合,并按市场本身规则去行使监管职责。保险公司原来的既得利益可能受损,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职能如何调整,都需一段时间过渡与适应。
“第七条”之辩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引起一些争议,认为此条款给予了一些公司“豁免权”。
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某合伙人表示,既然是法律,就适用于各行各业,“这是肯定的,不可能给任何行业以法外特权。任何行业、部门、单位,尤其是以往带有国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更应遵守反垄断法。”对于第七条,他表示,这涉及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问题,并且,保护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相关行业的适用法律,在其他国家也都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也表示,一些公司对条文本身有些误读,第七条的意思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就是说,一方面《反垄断法》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仍要约束你。而且,从第七条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
不过,考虑到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地位,国家将在坚持统一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下,通过细化的配套法规,加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与金融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配合,实现对金融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良性监控。而这一点,从《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配套细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就可见一斑。如该规定强调,考虑到银行、保险等行业和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较复杂,将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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