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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汽 配 联 盟 章 程

·总则

·本联盟的全称是 “中国汽配联盟”,通常称为“汽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本联盟的性质是由致力于振兴中国汽配事业的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的群体。

·联盟宗旨是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中国汽配业的发展;构建有效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联盟的整体竞争优势,使我国汽配业在先进的机制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本联盟住所设在北京。

·业务范围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团结国内守法经营的汽配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及个人,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在联盟成员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突出联盟的整体优势,并统一品牌、 统一服务 、统一配送,为会员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打造中国汽配的新形象。

·联盟构成

本联盟由网络部、业务部、财务部组成,各部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第六条 本联盟业务成功的主要标志是:
(一) 成为中国汽配市场的最权威、最专业的群体;
(二) 在中国,成为最能凝聚广大汽配经销商的品牌;
(三) 在中国,成为促进汽配事业的主要推动者和行业标准;

(四) 在国际上,成为最可信赖的汽配交易的桥梁;
     (五)团结奋进 自主发展。
第七条:本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联盟的会员是承担联盟业务的主体。

第八条 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汽车零件领域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管理的,并依法在工商局登记的,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 拥护本联盟宣言,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承诺遵守联盟章程和运行规则。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获得本联盟的无偿服务和优惠的有偿服务;
(三)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 自由退盟权。
第十条 会员应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遵守联盟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 积极宣传本联盟的宗旨,参加本联盟的活动,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维护联盟的声誉;
(三) 积极推荐会员,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五) 按规定向联盟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一) 不满足会员基本条件的会员,或连续两年没有承担会员基本义务的会员,示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 提出退盟申请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联盟将根据联盟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特点设立不同种类的会员,附加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若加入本联盟,请提交申请表及其他的文件材料;

·对您的文件材料审核后,本联盟将发出通知函;

·收到加盟费后,本联盟将签署全国汽配联盟证书,您将成为我们的正式会员,并享有本联盟的服务。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总部是协调本联盟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 发展并管理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 广泛宣传联盟的宗旨和功能,扩大联盟的业务,吸纳赞助;
(三) 组织协调重要的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四) 管理本联盟的财务,拟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收支决算报告;
(五) 向代表大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本联盟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执行机构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执行机构的构成;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在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内行使财权;
(五) 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企业赞助费;
(三) 政府资助项目费;
(四) 机构委托的项目费;
(五) 在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汽配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原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汽配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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